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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权归我”不再万能

添加时间:2012/7/26 17:34:21    点击数:1524    作者:    来源:福鼎人才网

      “谢绝自带酒水”、“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霸王条款将被叫停。昨日,记者从省工商局了解到,今年我省工商系统将重点查处供水、供电、通讯服务等行业中的合同格式条款。同时,省工商局公布了今年我省9大合同格式条款经典侵权案例。
     ◆案例一

    “最终解释权”排除顾客权利

      事件回顾:2012年3月23日,工商人员巡查时发现,峡江××电器有限公司对外张贴带有“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字样的海报,当即对当事人予以口头警告,并责令其撤换该批海报。3月30日上午,该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店面进行检查时,其店内依旧张贴带有“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字样的海报,当事人涉嫌利用一般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解释权。

      处理分析:当事人擅自在海报上增加“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这一条款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属于排除消费者的解释权的行为。工商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作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处罚。

    ◆案例二

     退卡只还押金,不退余额

     事件回顾:2012年5月4日,南昌市工商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后调查发现,江西省××一卡通投资有限公司印制的《××一卡通购买使用手册(暂行版)》和公司网站公示的《办卡须知》中确实有“退卡系指退还卡押金,卡内余资不退”的规定,其所发行卡片的卡面上还有“本卡最终解释权归江西省××一卡通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字样。

      处理分析:“卡内余资不退”这一格式条款迫使消费者只能继续使用当事人发行的卡片进行消费,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排除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的行为。

      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三条,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向其发出《行政建议书》,建议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对违法合同格式条款予以删除或修改。

     ◆案例三

    酒店告示“谢绝自带酒水”

    事件回顾:2012年5月15日,工商执法人员依法对高安市××特色饭庄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经初步调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摆放的告示牌及有奖销售宣传单,内容为“谢绝自带酒水”“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涉嫌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解释权。

     处理分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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