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安厅与省住建厅已联合发文,明确从明年1月1日起,我省物业服务企业保安员必须持有保安员证方可上岗。
根据规定,在我省从事物业管理区域内门卫(不含形象岗)、巡逻、秩序维护等工作的,属于保安服务范围,应接受公安机关监督管理。设区市公安机关对物业服务企业保安员进行资格考试,考试成绩和资格审查合格的,核发保安员证,而申请参加保安员资格考试,须经公安机关政审、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
2013年1月1日起,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保安员均必须持保安员证上岗,同时此后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招用无保安员证的人员担任保安员。保安员上岗应当着保安员服装,佩带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禁止穿着、佩戴仿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