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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食品儿童玩具等七类商品拟强制使用商品条码

添加时间:2012/12/9 9:58:17    点击数:1182    作者:    来源:福鼎人才网
      今后,包括食品、儿童玩具等七类商品拟强制推广使用商品条码。昨日,省政府法制办就《福建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我省将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在生产、销售、运输、仓储以及物流单元管理时使用商品条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今年12月20日前,通过三种方式提出意见。登录“福建政府法制信息网站”(网址:www.fjfzb.gov.cn),在该草案网页右侧上角的“草案建议”,对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福州市华林路76号省政府大楼省政府法制办收,邮编:35000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福建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azhi@fujian.gov.cn。

      不到7000家闽企注册商品条码

  据了解,目前,我省商品条码未能全面普及,在我省的28万家企业中,只有不足7000家注册了商品条码,主要集中在食品、饮料等行业,其他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业还未普及。商品条码在我省大型农贸、日化等商品贸易及储运单元中的使用基本还处于初级阶段。一些中小型制造企业对商品条码的理解主要集中在超市的终端结算上,未将其用于整个供应链的管理。

  针对这一情况,我省计划先在七类商品中强制推广使用商品条码。根据草案,生产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时,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食品、食品添加剂、儿童玩具、肥料(农药)、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电线(电缆)。

  冒用他人商品条码最高罚3000元

  省政府法制办表示,提出在上述产品中使用商品条码,主要考虑两个方面,第一,该类产品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第二,该类产品必须是我省经济的支柱产业和重点产品,能够以规范它们为突破口,促进全省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如电线电缆、儿童玩具等。

  不仅如此,相关企业如果使用已失效的商品条码,最高面临3000元的罚款。根据草案,如有存在变造、冒用他人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或者使用已失效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相关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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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条码

  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标识,用以表示一定的商品信息的符号。

  当顾客采购商品完毕在收银台前付款时,收银员只要拿着带有条码的商品在装有激光扫描器的台上轻轻掠过,就把条码下方的数字快速输入电子计算机,通过查询和数据处理,机器可立即识别出商品制造厂商、名称、价格等商品信息并打印出购物清单。这样不仅可以实现售货、仓储和订货的自动化管理,而且可使销售信息及时为生产厂商所掌握。商品条码可促进本省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

      相关报道

  我省公布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七类商品拟强制使用商品条码

    昨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福建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前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包括食品、儿童玩具等七类商品拟强制推广使用商品条码。

  据省政府法制办介绍,目前,在我省的28万家企业中,只有不足7000家注册了商品条码,普及率低,且一些中小型制造企业未将其用于整个供应链的管理,追溯功能未能充分发挥,不利于政府监管。同时,商品条码制作以及使用不规范的现象严重,也导致了各种问题。

  此次发布的《办法》对商品条码的注册、编制、印刷、使用等各方面进行了规定,省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本月20日前,登录“福建政府法制信息网站”(网址:www.fjfzb.gov.cn),或发送电子邮件至fa-zhi@fujian.gov.cn,对该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七类商品拟强制推广使用商品条码

  据介绍,我省将先在七类商品中强制推广使用商品条码。

  《办法》规定,生产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时,应当在产品标志中标注商品条码:食品;食品添加剂;儿童玩具;肥料、农药;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电线、电缆。

  据介绍,《办法》还进一步规范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使用,保护商品条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如未经核准不能擅自使用商品条码,不能伪造或是冒用商品条码。而如有存在变造、冒用他人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或者使用已失效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相关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罚款。

  不得以店内条码替换覆盖商品条码

  针对有些商场、超市以及批发市场以规范管理为名,自行编制店内条码收取条码信息费等不正当费用的问题,《办法(草案)》规定,经销企业需要在本单位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不规则包装的商品使用店内条码的,应当根据国家标准编制。对已经标注商品条码的商品,经销企业应当直接使用该商品条码。

  对商品条码因质量不合格而无法识读的,经销企业可以制作与该商品条码相同编码的条码标签对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予以替换、覆盖以保证扫描使用,但不得以店内条码替换、覆盖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

  经销企业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不正当费用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处以3000元以上3万以下罚款。对商品条码编制、印刷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等行为,《办法(草案)》都明确了具体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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