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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职工代言为何会存在差距

添加时间:2014/10/10 8:47:52    点击数:1183    作者:    来源:福鼎人才网

10月1日,笔者和亲友在郑州政四街一家饭馆就餐,顺便问服务员有没有加班费,服务员说没有。再问他,为什么不向老板要加班费?如果自己不敢要,找饭馆工会、向劳动监察举报也不敢吗?年轻的服务员脸色怪异,说不清是不屑还是无奈,抽身离开包间。一位女领班进来回应说,饭馆是个体工商户,没有成立工会;老板对员工很好,春节会给员工发红包。

  笔者恍然意识到,郑州个体工商户饭馆,一般都不成立工会,虽然郑州的餐馆星罗棋布,但没听说有餐饮行业工会。对于法定的节日加班300%的加班费,笔者不信加班的饭馆员工不想要,只是没人敢做第一个向老板表达诉求的“螃蟹”。

  不敢向老板提出诉求,因为的确存在风险——提出诉求的员工,如果让老板不开心,就有可能被辞退。所以常见新闻媒体报道劳动者的某些法定的权益得不到落实,可劳动监察部门不以为然:没有或很少接到过举报。

  新闻记者也许为了新闻效应,可能会用放大镜去看新闻调查。然而劳动者因害怕失去饭碗,面对侵权忍气吞声的结果,也可能远超新闻记者的调查结论。正义之士会责怪政府劳动执法不严,而劳动执法部门会讲:没有举报向谁执法?

  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不可能像计划经济时期一样“一刀切”式地管理市场经济主体,只能制定出市场中的用工规则,对产生的劳动纠纷按规则作出裁判。如果劳动者连提出诉求的勇气都没有,就失去了维护权益的机会,也失去责怪政府劳动执法不严的依据了。

  为什么劳动者对提诉求有患得患失心态?因为被管理的劳动者,确实存在随时失去工作的风险。所以职工需要组织起来,建立工会,由工会代职工提出诉求,这是市场经济规律所决定的工会必须发挥的主要作用。

  工会要完成职工所寄托的使命,现实不那么乐观。9月23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布审议的《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有一条规定,提起集体协商要约的职工人数要在半数以上(见9月30日《河南工人日报》)。有人说这对职工是一个亮点,但笔者认为,这是对企业的一个“亮点”。原因就是眼下不少职工,想涨工资却不敢向企业当面明讲,怕被“炒鱿鱼”,或给管理者留下“坏印象”。最好的办法就是工会直接为职工代言,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开展。但有网民称:“工会都是厂方自己的人,他们又怎么可能为工人说话。地方的市区级工会,一是没什么权利,二是受地方政府影响怕得罪企业影响地方政府税收和招商而不敢作为。”

  看来,工会作为职工的代言人,是否积极为职工提出诉求,至少从目前来说,距离职工的预期有一定差距。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工会如何把握好维护职工权益和促进企业发展的关系,依然是市场经济中一道难解的方程式。然而,企业工会维护职工权益没有达到职工的预期,也许职工也要从自己身上找原因。

  如果职工只考虑老板的脸色,又怎么能赢得老板的平等尊重?如果职工选举工会领导人都不认真,人云亦云无所谓,企业提名谁当工会干部就选谁,又怎么能指望工会主席全心全意为职工代言?如果职工只要求企业工会主席为职工代言,却在工会干部受到企业刁难时噤若寒蝉躲开,又如何让工会主席有热情为职工提出诉求而不惧得罪企业领导?

  假如工会成为职工合格的代言人,市场经济中真正发挥出应有的作用,那不仅是工会的进步,也一定是职工放弃患得患失参与体面劳动建设的进步,还会是社会法制与民主建设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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